当事人 |
李林,段顺, 红河州元蔓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 ,重庆力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28民初112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李林、段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力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红河州元蔓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段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528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力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费用2543804元,并以254380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直至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力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62元由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