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莫万定,唐霞, 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 ,鼎湖区万定运输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万定、唐霞、鼎湖区万定运输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莫万定、唐霞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欠款45855.89元,并按照年利率9%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1日,利息金额4929.51元);2、判令被告鼎湖区万定运输服务部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被告莫万定、唐霞的债务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变卖、拍卖被告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粤H85997)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376元、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南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