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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莫淑雯, 武汉蔚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111民初1463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莫淑雯:本院受理的(2021)鄂0111民初14635号原告武汉蔚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淑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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