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宁建武,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密巴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建武: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与湖北密巴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与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