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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县支行,刘国军,吴令岭,李云行,郝贝贝,刘永军,贾俊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33民初219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令岭、刘国军、郝贝贝: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国军、吴令岭、李云行、郝贝贝、刘永军、贾俊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国军、吴令岭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借款本金14528.85元、罚息7750.18元,共计22234.03元,以及自2021年3月2日起至上述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国军、吴令岭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律师费244元;三、被告李云行、刘永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贝贝、贾俊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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