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县支行,刘国军,吴令岭,李云行,郝贝贝,刘永军,贾俊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19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令岭、刘国军、郝贝贝: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国军、吴令岭、李云行、郝贝贝、刘永军、贾俊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国军、吴令岭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借款本金14528.85元、罚息7750.18元,共计22234.03元,以及自2021年3月2日起至上述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国军、吴令岭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律师费244元;三、被告李云行、刘永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贝贝、贾俊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