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文山,国亚芹, 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13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亚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山、国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2982311.3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器设备、编号为秦他项(2012)第押-0882号及秦他项(2012)第押-088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土地、编号为秦皇岛市房建秦房字ZJ0000262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记载的在建工程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明细以登记为准);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质押权证书》记载的供热收费权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供热收费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山、国亚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山、国亚芹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36712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山、国亚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