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庆平, 云南一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一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庆平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统一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