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士欣,王法美,许成星,第三人-, 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成星:本院受理原告马士欣、王法美诉你以及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