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 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10229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102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