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某某,王某某, 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兴银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凤泉、王树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甘肃兴银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凤泉、王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