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 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本院受理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