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某,张某某,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曹某诉你、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