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某某,高某某,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纪全、高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