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某某,王某某,张某,何某,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贵州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某某、王某某、贵州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何某、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