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某某, 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瑞辰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民事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