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某某,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132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某某: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与被告常某某、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