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某某,胡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光山县韵达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2民初174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光山县韵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2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6页第10行“本案受理费1768元”有误,补正为“本案受理费3536元”。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