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704民初13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翠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诉被告任翠微、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704民初131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任翠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借款本金493077.54元,利息8389.30元,罚息239.3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此后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501706.17元;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对涉案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即任翠微坐落于鄂州市恒大首府一期三区3-4号楼2-502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任翠微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18元,由任翠微、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