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某,曾某某,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286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高某诉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2865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高某撤回诉讼请求第三项中保函费的申请;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材料款2,152,000元;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逾期利息248,556元(2018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三、被告曾某某以2,15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高某支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隆昌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高某对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