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某某, 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27民初278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某某(住凤冈县琊川镇大兴村):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开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7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限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7611.7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为: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该代偿款之日止,以7611.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