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代某某,鲁某某,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883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某某、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88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