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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张某,李某,张某某, 甘肃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煌路信用社甘肃博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甘肃博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直、冯安杰、张磊、张杭城:本院受理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煌路信用社诉被告甘肃博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直、冯安杰、甘肃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磊、李功、张杭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一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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