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某某,张某,马某某,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