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芦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21民初24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芦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2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1285.51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407元,由被告芦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