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某某,武汉分公司,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元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92民初4203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山市元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鄂0192民初4203号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中山市元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