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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武汉分公司,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元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192民初4203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山市元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鄂0192民初4203号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中山市元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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