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周某某,陈某, 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 ,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7民初68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诉你们、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0117民初68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逢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