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某, 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你与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