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钱某, 武汉易通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3615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易通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钱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