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隋向明, 太仓利明益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太仓市大江航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72民初1103号 |
案由 |
港口作业纠纷 |
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太仓利明益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隋向明:本院受理 (2021)苏72民初1103号原告太仓市大江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利明益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隋向明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和答辩期满后第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