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厉家杨,陈忠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9民初10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忠道:本院受理原告厉家杨诉你(2021)浙09民初1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忠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厉家杨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陈忠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