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申某,谢某某,重庆渝北分公司, 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7民初62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原告申某与被告谢某某、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申某劳务费71522.30元,资金占用费11146元,合计82668.30元;二、驳回原告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1)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