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姚某某,李某某, 兰州市城关区海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189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海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甘01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姚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海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497.42元;二、被告姚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海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2091.23元以及2020年1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姚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海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海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元,被告姚某某、李某某承担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海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