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某某,郑某某,刘某, 乌鲁木齐市康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9民初72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刘某、乌鲁木齐市康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9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某向原告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某某向原告苏某某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2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应当以下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5.4%(3.85%/年×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60元,公告送达费690元,合计14,65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八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