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新疆恒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恒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031.4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29.35元(以8031.4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自2020年2月29日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8031.42元×396天×(4.05%÷365)×1.5=529.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