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第三人-陈某某,齐某某,李某某, 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9执异17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某某、齐某某、李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9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陈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6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二、追加第三人齐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三、追加第三人李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