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李某,李某某, 乌鲁木齐市新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盛世华投资有限公司 ,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执异48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世华投资有限公司、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刚、李洁: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业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世华投资有限公司、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刚、李某某、李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新01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一、解除对李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400118142935 (602460019202239708,卡折合一户)账户的冻结;二、对李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400118142935 (602460019202239708,卡折合一户)的账户,按照每月2000元额度进行冻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新01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