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李某某, 乌鲁木齐市新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世华投资有限公司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执异48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世华投资有限公司、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刚、李洁: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业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世华投资有限公司、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刚、李某某、李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新01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一、解除对李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400118142935 (602460019202239708,卡折合一户)账户的冻结;二、对李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400118142935 (602460019202239708,卡折合一户)的账户,按照每月2000元额度进行冻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新01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