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樊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巩某某,袁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范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樊某某,赵某某,李某,巩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温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安某某,高某某,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正宁县欣兴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正宁县欣兴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巩某某、袁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范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樊某某、赵某某、李某、巩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温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安某某、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