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邵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卞某某,姜某某,李某某, 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诸暨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卞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诉讼请求:被告邵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卞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05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浙江泓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九时半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