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兰州银行股份公司三金支行,刘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 金昌瑞坤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甲旭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298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甲旭物资有限公司、刘宏利、金昌瑞坤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兰英、武小伟、刘树军、朱晓艳、徐晓婷:本院受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公司三金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甘010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兰州甲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借款本金794600.03元、利息46462元、罚息166352.3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8%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月利率7.8%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对被告武小伟抵押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华里15区金源小区D幢1单元501号、金昌市金川区华里15区金源小区D幢1单元-501号地下室[房权证号金房权证2007字第092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本案债务;三、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甲旭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