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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某某,秦某,宋某某,秦某某,郭某某,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102民初416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秦猛,宋秀芬,秦海江,郭某某,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梁某某诉秦猛,宋秀芬,秦海江,郭某某,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宏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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