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郎某某, 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21民初19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诉你与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与被告郎某某、被告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及利息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可就案涉抵押物(舞阳县深圳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东润润苑小区8幢1单元8层802号房产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上列第二项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郎某某、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