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张某某,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吴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段某, 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泽平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豫0402民初2148号,(2021)豫0402执恢465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国杰:关于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平顶山市泽平商贸有限公司、吴建召、赵国杰、陈某某、张某某、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黄永前、段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5月28日继查封被执行人赵国杰、张某某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春光金世纪8号楼3单元3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华15004956】房产、被执行人赵国杰、张某某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建业森林半岛31号楼东1单元1-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城10001437】房产。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现本院作出(2021)豫0402执恢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拍卖查封上述两套房产。因你们去向不明,限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70日内到我院挑选评估机构。如逾期未到,视为自愿放弃自身的权力,本院将依程序随机挑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