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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涞水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涞水县鹏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623民初35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内容
涞水县鹏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涞水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涞水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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