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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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甘01民初78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大字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字职业培训学校、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某、杨某、包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与被告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甘肃大字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某、杨某、包某某、安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不服(2020)甘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