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丑某某,许某某,王某某, 庆阳派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某某:本院受理丑某某诉你与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派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