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某某, 兰州大圣归来网络有限公司 ,城关区东岗东路乾富广告加工制作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534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大圣归来网络有限公司、任某某:原告城关区东岗东路乾富广告加工制作厂与被告兰州大圣归来网络有限公司、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兰州大圣归来网络有限公司、任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城关区东岗东路乾富广告加工制作厂支付货款84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兰州大圣归来网络有限公司、任某某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城关区东岗东路乾富广告加工制作厂给付)。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