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