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