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明某某,范某某,朱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640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某某、朱某:本院受理原告明某某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明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明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655元;三、驳回原告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到明某某指定账号内,账号:6214662583175555,开户名:明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北京路支行)。若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元,由被告范某某承担(由原告明某某先行垫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