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某某,谭某某,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乌鲁木齐众和滢华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众和滢华商贸有限公司、彭某某、谭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告乌鲁木齐众和滢华商贸有限公司、彭某某、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保全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